在湘江流域非法“电打鱼” 衡阳男子在长沙受审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实习生 邬英杰)“我其实知道禁止捕鱼的规定,但不知道违法的后果如此严重。”曾在湘江流域进行电打鱼的罗某某后悔不已。今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3起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多名被告获处罚。
今年1月1日起,湘江衡山段水域为禁渔期、禁渔区。衡阳人罗某某在明知湘江衡山段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然于2020年7月6日、7日非法使用网上购买的电捕鱼工具到湘江河段捕鱼,每次捕鱼1斤左右。
2020年7月8日晚,罗某某又携带电瓶、电压升压器、电鱼杆等捕鱼设备,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新义村4组的湘江主河道河岸旁进行电打鱼的捕捞活动。当晚9时30分,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现场查获正在非法电鱼的罗某某,并当场扣押其用来电鱼的电压升压器1个、锂电池1个、电鱼导线杆1根、电抄网1根、头灯1个及渔获物1.2公斤。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认定,罗某某捕捞渔法为电鱼作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经专家评估,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1400元。
“罗某某电鱼收获不多,但危害大。”公诉检察官表示,在禁渔区内捕鱼,尤其是电鱼,是对渔业资源极大的破坏。庭审中,罗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判决,罗某某在湘江干流水域放生价值1400元的鱼苗,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800元,并在衡阳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衡阳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为何会在长沙进行审判?本案法官杨宇表示,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长沙、株洲、湘潭、衡阳、永州等地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采用“异地审理、集中管辖”的原则。由专门法院审判专门案件,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当天的另外两起“电打鱼”案件庭审中,被告张某、彭某某、胡某某被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940元;被告周某某被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88元。两组被告均须承担专家评估费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