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被未牵绳狗狗惊吓摔倒 大学老师手部骨折获赔14.3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一只没牵绳的大狗在学校田径场奔跑,将路过的老师误认为自己的主人扑了过去,导致这名老师被吓得倒地,造成手部骨折。今日,记者从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狗主人被判赔各项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校园里被未牵绳狗狗吓倒 老师手部骨折误工5个月

2018年12月14日晚8时15分许,李老师带其家饲养的浅色拉布拉多犬在学校运动场散步,原告邓老师去办公室加班从此路过,没牵绳的狗离开主人溜走。没想到,狗在返回主人身边时,把邓老师误认为主人,朝他猛冲过来。邓老师害怕被狗咬,惊慌失措间抬起右腿进行阻挡,不料失去了重心,向后摔倒在地,右手掌撑地造成手部摔伤。

受伤后,邓老师当即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该院初步诊断原告邓老师右桡骨小头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邓老师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4天,住院期间行保守治疗。因康复治疗不理想,邓老师又多次转院,在省中医附一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19年8月12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原告邓老师本次损伤误工时间评定为150日,伤后需一人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身体受伤,工作也耽误了,邓老师因此找李老师索赔。就赔偿金额,双方一直没有谈拢。为此,邓老师将李老师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87224元。

犬主负全责 法院判赔14.3万余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在教学科研单位内禁止养犬、遛狗作了明确规定。李老师携带犬只进学校运动场所,未用狗链对犬只进行约束导致邓老师受伤,作为犬只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邓老师未对犬只实施挑逗、引诱等不当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被告李老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邓老师受伤后,先后辗转了4家医院治疗,均与本案的伤痛有关联,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此外,邓老师系某高校的教授、博导,因本次事件受伤后其教学和科研活动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予以认定。依据学校出具的证明,认定邓老师的课时酬金损失为60297.15元,法院也由此确认邓老师的误工费。

法院认定邓老师的各项损失共计143124.35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用,判决李老师赔偿9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不认可赔偿金数额,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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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明文规定:校园禁止养犬 遛狗必须牵绳

2019年5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该区域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事发的某校区也有明文规定,在教学科研单位内禁止养犬、遛犬。

《条例》还明确,市民外出遛狗时,必须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为其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市民要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本案中,被告李老师没有牵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法院调查,被告李老师的犬只具有城市养犬许可证、宠物免疫证,其品种为纯种拉布拉多。拉布拉多犬属于大中型犬种,肩高一般有60厘米,体重可以达到50千克,相当于一个成年女性的体重。虽然拉布拉多犬属于比较温顺的犬种,但如此一只大狗,对陌生人难免造成惊吓与潜在威胁。犬主在遛狗过程中更加有义务使用狗链、狗绳约束狗狗的活动,避免惊吓他人。

【作者:0】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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