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为他人代理案件 法院判决退还6000元代理费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官司没打赢,想着花点钱交给经验丰富的代理人上诉或许能改写结局,哪知道号称能“反败为胜”的代理人开庭时却连法庭都没能进,还拒不退还代理费。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妄想通过有偿代理捞偏门的朱某雨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代理费6000元。
经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谭某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后准备上诉,此时朱某雨向谭某提出可以帮助其代理二审程序,反败为胜。看着朱某雨信心满满的样子,谭某选择相信他,并于2020年6月23日与朱某雨签订了《委托代理上诉劳动纠纷合同》。合同约定由朱某雨担任上诉代理,收费采用基本收费和绩效收费结合,其中基本费为6000元,绩效费按判决金额40%收取,服务时间从2020年6月23日至该案胜诉止。
合同签订当日,谭某立刻向朱某雨支付了代理费6000元。该案的上诉状由谭某一审时委托的代理律师起草。二审开庭时,因朱某雨未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同意推荐其作为谭某代理人的推荐信,朱某雨未被准予出庭。之后,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谭某认为朱某雨未达到其承诺的服务,要求朱某雨退还6000元代理费,遂将朱某雨诉至法院。另查明,朱某雨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律师执业证,且其自认此前亦做过类似收费代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朱某雨与谭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其为谭某提供上诉代理服务。朱某雨从事类似业务不止一次,其行为属于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本案中,朱某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并非谭某的近亲属,其以公民身份代理需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朱某雨未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并约定收取诉讼代理报酬,其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不利于诉讼活动正常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谭某要求朱某雨返还其已支付的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诉讼代理行为因其专业性极强而属于律师特许经营业务,而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是用以弥补职业诉讼代理的某些不足。如果任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有偿的诉讼代理行为,并参与诉讼活动,势必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前提下,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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