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外开纱窗门影响邻居通行,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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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吴卫群)邻里之间本应和谐相处,湖南一男子却因装修时增设外开纱窗门,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双方产生矛盾对簿公堂。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该起案情。
原告王某某、刘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某小区,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宽约145cm)。被告装修时,曾告知原告会更改入户门,但并未具体说明会额外增加一扇外开纱窗门(宽约90cm)。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纱窗门打开时,自己再开门会出现“门打门”的情况,而且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闭才能通行。对此,原告十分担忧,认为被告增设纱窗门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虽有告知会更改入户门,但没有具体说明会增设外开纱窗门,且原告在发现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后,即表示不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设的外开纱窗门,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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