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年底工资结算老板耍心眼 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刘强)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竟“取巧”把自己写作“经手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2月,吴师傅在“鱼泡网”看到唐某发布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师傅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师傅。2021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师傅,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之后,吴师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师傅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眼看回款无望,其他工友打算认栽。吴师傅想不通,决心到法院起诉试试。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师傅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吴师傅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本案被告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原告吴师傅系看到被告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认定与原告吴师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承办法官建议,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时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对用工主体、工价、报酬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被告以非合同主体“狡辩”的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对外提供劳务或签订合同要养成收集雇主、合同相对方身份信息的习惯,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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