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意外险身亡后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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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男子为办理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银行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保险期内男子遭遇车祸身亡,妻子还贷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该起案例。

  数年前,益阳人张某与某银行签订《银行借款借据》,申请贷款5万元。在保险期间,张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伤重不幸去世。料理完后事后,张某妻子李某偿还了丈夫的银行贷款本息5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张某无证驾驶等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张某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银行借款借据》及《贷款借款人保险凭证》,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在保险期内意外死亡,在张某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享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但在妻子李某代替丈夫张某偿还贷款后,银行作为贷款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依据《贷款借款人保险凭证》约定,妻子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请求权。

  尽管保险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责任免除事由,但是《贷款借款人保险凭证》上仅注明了该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并没有附载该保险条款具体内容,也没有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该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将免责条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予以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作者:刘树源】 【编辑:唐英】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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