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业主群微信辱骂邻居 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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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谭姣 陈霆霆)湖南一男子在小区业主群里辱骂邻居,怀疑他利用业委会主任之职挪用维修基金,邻居不堪受辱,最终双方闹到法庭。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

  刘某原系株洲甲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系甲小区业主。2021年,刘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提议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小区消防进行整改,李某因质疑动用维修基金的目的,遂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反对意见,并进一步发展为在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语辱骂。2021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即“甲小区一栋业主总群” (427人)、“一栋一单元业主交流群”(183人)、“甲小区邻居亲友群”(229人)等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声称刘某“坐过牢”“贪污”“之前跑摩的,当业委会主任后,三年从跑摩的换房换车……”等。

  刘某以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编造、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散播不实信息,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其传播范围内以及在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论属编造,并无事实依据。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刘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且没有事实根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甲小区业主,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甲小区公共栏粘贴向原告刘某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七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李某意识到了自身错误,并已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矛盾最终化解。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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