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71斤!湖南法院审结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记者今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多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7671.6斤。据统计,这是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0月至11月,谭某、匡某、尹某、吴某、肖某等经事先预谋,组织贺某、吴某、陈某等人先后11次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电拖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7671.6斤,非法获利共计278409元。
2021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几人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渔获物为3365.8斤。而在不久前的一个晚上(11月4日),几人就非法捕捞了渔获物8554斤,非法获利39252元。
据了解,该团伙分工明确,谭某负责协调外部关系,放哨,保证捕鱼安全,确定捕鱼的时间、水域;肖某与匡某、尹某、吴某负责准备捕鱼工具以及实施具体捕捞、招募人员、租赁房屋,尹某与肖某负责驾驶渔船、操作机器;陈某负责上船帮助放网、收网、挑拣渔获物、记账等,并将谭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贺某负责在船上放网、收网、挑拣渔获物。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谭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捕鱼等禁用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电力捕鱼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极大,在电流有限范围水域内,电极击死、击伤、击晕鱼类没有选择性,无论种类、规格大小,触及到扩散电流的,都会导致死亡或受损,其危害面广,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119.5万元,间接损害1195.3万元,共计1314.8万元。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匡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谭某、匡某、尹某等10名被告人二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13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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