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300元”变成“退款300元”?网购退货协商谨防“文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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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罗晓)网购商品要退货,双方商量好的“折价300元”变成了“退款300元”,语焉不详造成了双方纠纷,买家一怒之下将店家告上法庭。今日,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小云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售价为1174.53元。2021年2月开始,电脑经常出现故障无法开机,经3次返修都没有修好。2021年6月2日,小云与卖家协商退货,被告同意退货,但双方就退货款金额存在争议。2021年7月1日,淘宝平台介入处理,经协调,小云同意卖家提出的“折价300元”的退货退款意见。2021年8月1日淘宝平台退款到账,小云只收到了300元,小云向平台申诉但诉求无法得到解决,于是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574.53元并赔偿违法所得574.53元之三倍罚款共计2298.12元,支付三次返修运费共计87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小云认为,“折价300”系被告扣除300元后应向原告退还874.53元。被告商家认为,“折价300”系该电脑的剩余价值为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对折价的理解不同,被告作为经营商家,在退货时有义务就上述争议向原告解释,即对于退款金额,被告有向原告明示的义务,故对于上述争议,法院确认原告的意见,即折价的含义为,电脑的减损价值为300元,被告在扣除300元后应向原告退还874.53元,对于运费及其他损失,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货款574.5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王小强表示,网购是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达成的协议。本案中,双方就退货后的退款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双方虽已协商,但协商所用词语存在歧义导致争议。考虑到销售方经常性提供商品,处于相对较强地位;消费者网购频率有限,处于相对较弱地位,同时结合“折价”本身的歧义,法院将词义明确的责任分配给被告(销售方)。作为普通消费者,网购时应理性选择诚信网店,选购商品时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以便维权时有所依据。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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