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湖南法院审结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452件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452件1601人,其中316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占19.74%,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

发布会现场。长沙晚报通讯员李果摄

  2019年以来,湖南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行为。从审理情况来看,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数额较大、犯罪集团化等特点。这些案件中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虚假话费充值链接、网站充值投注、非法彩票网站、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发送诈骗短信息和拨打诈骗电话等。电信网络犯罪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有36件,涉案金额最高过亿元。10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24件,其中被告人最多的达58人。

  湖南高院今年5月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法院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省各中、基层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湖南各级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犯罪,并加大附加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在办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官网、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良好氛围。

  此外,湖南高院切实加大业务指导力度,采取类案指导、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量刑均衡。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理涉疫情电信网络犯罪68件。

  典型案例

  (一)谈某某等4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谈某某等45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后,租用办公场地作为窝点,通过公司的内部分工,相互配合,按照预先设定的“销售”程序,利用谈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冒充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老师、主任、专家等身份,以打电话或微信的方式,按话术剧本的设计内容,对消费者作出关于病情的欺骗性解释、引导,误导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高价推销谈某某低价购进的假药,骗取消费者财物。共骗被害人4134人次,骗取财物共计987万余元。

  【裁判结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某等4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销售“药物”,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谈某某等人形成了诈骗犯罪集团,其中谈某某等11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等27人诈骗数额巨大,苏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较大。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谈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44名被告人判处八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主犯谈某某等人为犯罪集团精心打造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其目的在于把自己伪造成正规销售保健品的网络公司,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是药品公司,即便东窗事发,也能以其销售行为仅是夸大宣传的民事欺诈来逃避刑罚。抛开其“合法外衣”,被告人虚构“医生”的身份,虚构消费者“有病”的症状,虚构有疗效的“药品”高价销售,其本质就是利用虚构的事实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电商经济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电商相对于实体店,消费者对卖家及其产品性能缺乏了解,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可乘之机,以为可以通过合法的包装掩饰不法行为,从而顺利逃避打击。本案通过撕开其“合法外衣”包装,对不法分子依法严惩,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妄图利用电商从事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二)汪某某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男)利用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注册账号,设置自己为女性,在平台上寻找中年男性作为犯罪目标,发短信、使用变声软件打电话与对方交流,以婚恋为诱饵博得对方信任,再以新的门店开业为由让对方赠送花篮等礼物,诱骗对方把钱转到汪某某持有的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骗得4名被害人财物9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婚恋交友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汪某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据此,该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通过发送短息、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网上交友需谨慎,切勿轻信以各种理由为借口索要钱财的行为。

  (三)邓某某、廖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 被告人邓某某在微信推广平台和朋友圈发布能提高“微粒贷”、“支付宝蚂蚁借呗”贷款额度的虚假信息,吸引有需求的人员添加其为好友, 再以提高贷款额度需要收取手续费、包装费、材料费、认证费、激活费等费用, 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5万余元。2017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与廖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廖某某明知邓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仍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邓某某用于诈骗钱款的收取和转移。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廖某某支付宝账户向邓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诈骗所得资金17次, 合计3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1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某明知邓某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微信号、支付宝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和手机及手机卡供邓某某使用,帮助邓某某获得诈骗犯罪所得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廖某某到案前揭发同案被告人邓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社会上需要贷款的人很多,有些不法分子抓住部分人想要贷款的心理,通过“提高贷款金额”实施诈骗行为。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这些消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贷款。不要提供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给不法分子,以免触犯法律。

  (四)成某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株洲市房产局员工的职务便利,从房产局获取19076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639条次,非法获利约7万元。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株洲市自来水厂GIS室主任的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1940条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约1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等5名被告人从成某某、周某某或他人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卖,非法获利约4万元至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等多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拓展业务,获利14万余元。

  【判决结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购买、获取涉及公民姓名、电话、房产信息的个人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该院对成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至三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4万余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要为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的个人信息,即使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五)杜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明知他人利用其出售的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全国各地收购实名办理的电话卡进行倒卖,兼取差价。其中,2019年10月至 12月,杜某某收购各地电话卡2647张寄递至台湾桃园买家,获利5万余元。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在被明确告知其出售的实名电话卡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后,仍将以个人名义办理和收购他人办理的电话卡寄递至云南、江西、广东、广西、河北、台湾等十余个买家。2019年11月 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时,其正欲将38张电话卡寄往台湾新竹买家。被告人吴某某此前还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昌、长沙市内及长沙高铁南站等处与电话卡上线卖家当面交易三次,吴某某共获利2万余元,杨某某获利0.4万余元。2019年10月21日,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安人员利用三被告人倒卖的电话卡拨打湖南省泸溪县居民张某某电话,诈骗张某某人民币21万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先后为多个买家提供实名电话卡的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中杜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吴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0.4万余元,且间接造成一被害人被不法分子诈骗钱财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其出售的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倒卖实名电话卡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为小利而出售自己的电话卡,无意之中帮助了犯罪分子;更不要收购倒卖电话卡,以身试法。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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