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佳丽贷”“美容贷”牟取暴利 长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以美容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贷款,然后实施“套路贷” 诈骗牟取暴利。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多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主犯唐某增获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庭审现场。长沙晚报通讯员 邹晴 摄

  非法放高利贷 “开公司”形成犯罪团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某增、陈某等人开始非法对外发放高利贷。2018年7月4日,两被告人在雨花区注册成立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两人分别占股70%和30%,被告人陈某为法定代表人,并租赁场地从事佳丽贷、美容贷等“套路贷”业务。

  随后,被告人徐某、唐某龙、邓某丰、金某、陈某龙等人相继加入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从事财务工作、介绍贷款抽取提成、暴力索债等方式获利。被告人唐某增、陈某等人通过与某美容院股东即被告人林某虎等人合作,以中介介绍、业务员拉单等方式发放佳丽贷、美容贷等“套路贷”,引诱、欺骗他人贷款,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唐某增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组织的滋扰、暴力、威胁手段索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某增、陈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徐某、唐某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林某虎、金某、邓某丰、陈某龙、周某龙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长沙市共同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次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此外,被告人唐某增还伙同唐某棵(已判刑)等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

  以美容为诱饵 吸引年轻女性贷款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某增、陈某、徐某、唐某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某某女神集团”等名义招揽美容贷业务。以拉拢美容代理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骗取年轻女性到其注册的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贷款,然后到其“合作”的美容院美容。

  被告人林某虎利用美容院的平台,介绍有美容需求但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贷款的女性到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或提供其他帮助,前后有10余名年轻女性到该公司进行贷款。被告人唐某增、陈某等人除非法赚取手续费、利息外,还从中获取实际借款金额与美容院实际收费之间的差价。被告人林某虎在扣除本人所得与美容实际开支后,返还给被告人唐某增、陈某29万余元。

  实施“套路贷” 诈骗牟利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来到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陈某芯、范某甜等人员实施“套路贷”,以抽取中介费、砍头息等名义,要求受害人签署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其中,受害人陈某芯向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2万元,被要求签订借款5.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规定每天收400元利息。借款合同以外肆意认定每日18时以后偿还利息为违约行为。

  借款后,陈某芯共向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还款本金3万元、利息34000余元,除去实际给付本金,陈某芯被骗金额为32000余元。

  暴力索债 敲诈勒索侵犯受害人人身自由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集团还多次敲诈勒索以及非法拘禁他人。2018年10月,受害人刘某芳为还清他人的3.5万元债务,来到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陈某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法,给付刘某芳0.5万元,并将3.5万元虚增至5万元转至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并要求刘某芳出具了收到5万元的收条和借款5万元的借条。

  借款后,被告人陈某、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进行威胁,强迫刘某芳在某KTV上班挣钱,还本付息。刘某芳为摆脱控制,中途借机逃跑。

  数月后,为继续向刘某芳索要“套路贷”债务,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邓某丰、金某、周某龙等人将刘某芳控制,以“看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刘某芳偿还债务。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周某龙等人先后将刘某芳控制在湖南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宿舍、某小区等地,长达30余天。

  团伙涉及多宗罪名 主犯获刑12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增、陈某、徐某、唐某龙、林某虎、金某、邓某丰、陈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某增、陈某、徐某、唐某龙、金某、邓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增、陈某、徐某、金某、邓某丰、周某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唐某增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坦白、累犯、赔偿受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唐某增获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徐某、金某、邓某丰分别获刑二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至七万元不等。被告人唐某龙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虎、陈某龙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万元。被告人周某龙获刑一年十个月。

【作者:刘树源】 【编辑:彭雨纯】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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