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动对联中一个字,赔了4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谭志军)对联,是我国汉语言文学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对仗工整、平仄协调、言简意深的对联,兼具观赏性、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凝结了创作者的胸怀、情志、审美的思想结晶。
楹联形式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未经许可修改他人创作的楹联,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近日,天心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投稿对联被改了一字,他将主办方告了
2021年10月,湖南省某协会及某教育公司联合举办征联擂台大赛,征集某中学校门楹联。
同日,张某向投稿邮箱发送了一副楹联内容为:“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
2022年1月,该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包含一等奖一名、优秀奖九名。其中,优秀奖中一副楹联内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
张某认为,主办方未经其许可,将其创作的楹联作品“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修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侵害了其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某认为,若两被告不篡改其作品,其投稿作品将被评为特等奖并获得奖金3万元,故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3万元。
作为被告的某协会辩称,协会义工在复制张某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时,少复制了“或”字,遂根据“敢为天下先”的常用语,自作主张填写了“敢”字,被告并未恶意篡改张某的楹联,且修改后的楹联比之前更好。
作为被告的教育公司亦辩称,征联擂台大赛是委托该协会主办的,公司不是具体实施者,不是侵权人;将“或”字改为“敢”字没有为原告减分,且被告未利用该作品从事商业活动,也未从中获利。
判决: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赔偿4000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据征联擂台大赛征联要求的内容,独立创作了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该楹联体现了张某的编排以及情感表达,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该协会未经张某的许可,将“或”字改成了“敢”字,因该两字具有不同的含义,改变了作品的原意,侵犯了张某对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征联擂台大赛公告,两被告为联合主办单位,教育公司应对该协会的更改行为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某协会、湖南某教育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联完整权受保护,擅自修改构成侵权
案件承办法官方群英表示,依据著作权法,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基于思想表达所进行的具有独创性并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创作,均可作为作品受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案中,张某所创作的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虽然只有十个字,亦属于张某通过凝练的文字编排作出的关于其思想的独特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品完整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楹联形式的文字作品,系作者个性、情志和思想的独特表达,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对该类型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重点不是修改前后的作品文学性和艺术性高度,抑或市场接受度,而是对作者思想表达自由与完整的尊重。换而言之,即便修改者擅自修改的内容提高了作品的水平或者增加了市场接受度,只要扭曲了作者通过作品表达的 思想的原意与本意,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歪曲、篡改”,也同样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创作人的权益,才能激发创作人的创作热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建志则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作品有四个构成要件,但字数多寡没有位列其中。
该案所涉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核心是保护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不遭受未经许可的实质性修改。本案被告擅自把“或”字修改为“敢”字,后者的内涵没有前者丰富,改变了作者原本想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属于实质性修改,因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在准确认定前述楹联构成作品和修改其中一字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再结合相关证据和其他因素,酌情判决被告给予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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