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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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王斌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退钱,退一赔三,10倍赔偿,追究刑责……3月14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个典型案例,发布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2022年)》。

  3年审结2591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

  据介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2591件。白皮书统计梳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情况,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类型。白皮书分析了天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主要特点,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但网络直播带货、线上教育培训等新型纠纷显著增加。白皮书还介绍了天心区法院在依法促进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采取的主要举措,在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在如何妥善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提出对策及建议。

  据了解,此次新闻发布会系天心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之一。下一步,天心区法院将打造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审判团队,创新法治宣传路径,以司法力量全力促进天心区消费提质升级。

  预付式消费仍属合同关系 商家违约须退款

  在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侯某与某健身公司关于会员制预付式消费的退费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数年前,侯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入会协议申请书》,办理一张健身卡,约定“不退不转”。2020年4月,某健身公司门店搬迁至健身场地更小的新址。2020年11月30日,某健身公司停止经营,侯某仍余20节私教课未使用。2022年1月22日,某健身公司注销,侯某协商未果后起诉要求公司股东王某某、江某退还剩余未使用的健身会员费用及私教课程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提供与合同对价一致的完整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某、江某赔偿侯某损失。

  承办法官介绍,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促进消费的同时,背后也蕴藏较大风险,带来大量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理由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朋友圈售卖有毒有害减肥食品 多人将担刑责

  今日发布会后,天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童某某、罗某某等13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童某某、罗某某、叶某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对外宣传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吉美摩卡咖啡”(又称“JOE MELI MK咖啡”)、“卡布奇诺咖啡”(又称“cappuccino咖啡”)、“玫瑰咖啡”(又称“BLUE ENCHANTRESS M.G咖啡”)、“best wishs强效燃脂片”(搭配喵乐纤咖啡)等产品具有减肥效果,吸引女性购买食用,通过层层发展代理,逐级向下销售,将该有毒、有害食品经快递被销往全国各地,其中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销售金额从5千余元至49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在各被告人处查获了上述产品,经鉴定机构检验,从中均检出违法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罗某某等13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该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至147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复杂,庭审将持续2-3日,并在庭审结束后择期宣判。

链接:天心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会员制预付式消费,未履行的款项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侯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入会协议申请书》,办理一张健身卡,约定“不退不转”。2020年11月30日,某健身公司停止经营,侯某仍余20节私教课未使用。2022年1月22日,某健身公司注销,王某某、江某为公司股东。侯某起诉要求王某某、江某退还剩余未使用的健身会员费用及私教课程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某、江某赔偿侯某损失。

  案例二 网络平台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被告某公司销售的茶叶,后发现该茶叶包装底部张贴的QS许可证权利人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遂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十。某公司提供茶叶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茶叶符合食品标准。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 安全保障责任应落实到位,消极不作为须担责

  基本案情:陈某(12岁)在某公司经营的蹦床乐园游玩,在蹦跳时,何某从后方加入,并不断向陈某靠近。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仅口头提醒“不要一起跳”即离开。此后,何某用力蹦跳下落致蹦面形成凹处,陈某紧随下落至蹦面后受伤。陈某起诉要求何某、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成年人的何某应知道或能预见其大力蹦跳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高度危险性,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4937.45元,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7758.85元。

  案例四 “美容”“医疗”界限清,无证医美构欺诈

  基本案情:王某在某美容馆处接受了瘦脸针、水光针、美瞳线、皮秒等美容项目,均由某美容馆工作人员佘某完成。后该美容院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被告已经构成欺诈,应当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

  案例五 修改注册信息找回已售网游账号,依约赔偿十倍费用

  基本案情:陈某与刘某签订了《Steam账号转让协议》,由陈某购买刘某手上的Steam账号,价格为600元,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十倍赔偿即6000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向刘某转账600元。陈某在实际使用涉案账户一天后发现所有的资料均被改回了刘某的资料信息。陈某起诉要求刘某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十倍赔偿。

  案例六 不合理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吴某(7岁)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某公司玩卡丁车,并在《自甘风险安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要求“年龄8岁以下、身高110cm以下的儿童禁止入场,若监护人执意入场,需全程看护,若发生受伤事件,自甘承担所有后果并放弃对本场馆的追责权利,提供身份证明并自行承担责任”。某公司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吴某提供身份证明查实年龄,且未要求吴某佩戴护膝等其他防护措施。后吴某在游戏中受伤,吴某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七 经营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不诚信受损自担责

  基本案情:刘某在参加某公司举办的亲子历险闯关节目前,签署《入场注意事项》并填写身份证号,但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核验并将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年份“1965”故意虚填为“1975”。《入场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玩家需在45周岁以下,并通过字体加粗、下划线的方式对超出年龄的玩家坚持参加游戏导致受到的精神、身体或财务等损失自担责任进行了提醒、告知。后刘某在游玩中受伤,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自甘冒险,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八 旅客安全责任重,无故受伤应赔偿

  基本案情:李某系外地游客,于2021年在美团上预订了被告某酒店连续8晚的住宿服务。入住后,因卫生间推拉门玻璃爆裂导致受伤。李某起诉要求某酒店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0059.91元。

  案例九 杜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含某处方药的保健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专家出具意见,认为该处方药在脱离医生指导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杜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十 被告人许某某等6人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广州上线被告人许某某购买假烟,被告人许某某从外地购进假烟后,聘请姚某某及其儿子被告人许某2负责打包发货,通过物流每天发3-7件(每件100条)不同品牌的假烟到长沙。被告人刘某2负责联系长沙的物流货运站并雇请运货司机帮忙运输假烟。假烟到长沙市某民房仓库后,被告人刘某、刘某2再将假烟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通过其经营的便利店销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等6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余被告均被判处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刘树源 王斌】 【编辑:唐英】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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