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男子酒后摔伤,家属起诉两名同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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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小酌怡情,贪杯惹祸。宁乡三名好友结伴饮酒,其中一人重度醉酒后在相互推搡中摔倒昏迷,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当事人家属认为是两名一起喝酒的好友看护不力才造成了严重后果,于是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近日,经宁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2021年1月,封某应李某、高某邀请,到高某家中饮酒聚餐。期间,高某要上夜班提前离开,留下封某与李某继续饮酒。凌晨2点,高某下班回家后,发现两人均已醉酒躺倒。清晨,高某叫醒醉倒的两人,意欲催促二人离开,并将李某拉至门口。此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的封某走到门口,想阻止李某的离开,于是三人拉扯在一起,封某在拉扯中不慎摔倒在地。李某、高某以为封某是因为醉酒而晕倒,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将封某扶至床上休息,直至次日封某仍未清醒,高某才立即拨打120求助。

  经医院诊断,封某颅脑受伤,需要立即进行开颅手术,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后,高某立即打电话通知了封某家属。事故发生后,封某家属将李某、高某诉至法院。直至起诉之日,封某仍然处于昏迷状态,没有意识。

  调解员李琼在收到委派案件后,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一一厘清各方责任,并多次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李琼了解到封某与李某、高某之间不仅仅是同事关系,更是亲密的好友,若能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能够减少彼此矛盾。2022年11月,李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因三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争议较大,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后来,李琼多次与三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沟通。李琼向当事人指出,李某、高某与封某同桌就餐饮酒,三人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同时也向封某一方言明,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知晓自身的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危害,其放纵自身过度饮酒,且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通过调解员的不断努力,最终促成了三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因封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李某、高某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考虑到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与封某的关系,封某的家属也同意了李某、高某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方案。

【作者:刘树源】 【编辑:郑湘平】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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