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赛事中车手弯道超车致他人受伤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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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吴卫群 刘哲林)湖南男子杨某参加卡丁车赛事,没想到在热身时不幸发生车祸,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担?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一起因比赛热身练习时发生碰撞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0年,赛卡联盟超级联赛第一、二分站湖南株洲站由上海某赛车公司主办,株洲某赛车公司承办,原告杨某是这次比赛的第229号车手,被告隆某是第271号车手。参赛之前,杨、隆二人都填写了《车手报名表》,表中警告部分的内容为“本人已详细阅读比赛规则,完全了解卡丁车比赛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现郑重声明自身具备比赛所要求的能力,如在比赛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本人自己负责,不会强调任何原因而向本次比赛的组织者、承办者、赛事委员会、赛事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关团体及个人采取追究或索赔的行为”。杨、隆二人亦购买了比赛保险和练习保险。

  后杨、隆二人在赛场热身练习时,因隆某在前车已经进弯的前提下,未能控制车速和行车路线,没有给前车预留出合理的进弯位置并强行超车,将杨某车辆撞出赛道,导致杨某受伤。赛事仲裁委员会依据比赛规则,作出取消隆某参赛资格决定。经诊断,杨某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费花了3万余元。隆某受损的车辆维修费为1.2万余元。事后,杨、隆二人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杨某将隆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系自愿参加比赛。卡丁车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赛事组委会亦在赛前将比赛风险告知了杨某,杨某对卡丁车比赛的风险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卡丁车之间的碰撞及碰撞导致的人身受损。杨某在热身练习过程中受伤,属于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赛事委员会认为,参赛者为了取得更好名次,往往会选择弯道超车,这是技术上的一种策略。为避免超车时相撞,运动联合会制订了“切弯”规则。但在实际比赛中,高度激烈和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赛者需要在瞬间作出思考、判断。由于人的体力、智力存在上限,参赛者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决定都合理规范、准确无误和恰到好处。因此,应当将此种情况下参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否则参赛车手将畏首畏尾,不能正常发挥和突破自己,与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相违背。

  法院认为,被告隆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杨某在比赛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损失。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全部的诉讼请求。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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