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不缴纳社保,法院判决其承担88万元员工工亡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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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新员工入职后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是必备程序,但一些企业却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直至发生事故付出惨痛代价才后悔,省了小钱却赔了大款,得不偿失。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汽车公司承担88万元员工工亡保险赔偿

  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万余元。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侵权人主张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万余元。

  法律人士:工伤保险同时保障单位和员工利益

      “工伤保险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是保障。”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提到,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为自身的安全保障做好防护网。

【作者:刘树源】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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