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需要长期执行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5年1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liuding0323@163.com)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规范性文件需要长期执行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
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同时,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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