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亲购买“重疾险”被拒赔 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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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吴宁辉)为让生活多点保障少点“意外”,市民王女士于2021年1月给曾患有良性肿瘤的父亲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后其父又患同种类恶性肿瘤,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双方由此酿成纠纷。25日,芙蓉区法院通报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女士介绍,2013年7月,父亲王某确诊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在医院治疗并切除肿瘤后,病理结果显示为良性肿瘤。为了防患于未然,从2021年1月开始,王女士每年都给王某购买了重疾险。根据合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3年4月,王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低热,再次被医院确诊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且为恶性肿瘤。同年7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2013年7月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属于既往症,本次患病并非首次发病,故拒绝赔偿保险金。王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在2013年和2023年两次被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但前者为良性肿瘤,后者为恶性肿瘤。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首次发病”存在争议。王某两次患病的时间间隔长达十年,法院对该格式条款做出对王某有利的解释,即认定王某2023年患肺恶性肿瘤属于首次发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

“当前,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拒赔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是疾病的全称,王某虽然前后两次被确诊该疾病,但该疾病有良恶程度之分,亦非同一部位,不能仅仅依据名称相同而否认王某属于首次发病,故保险公司的拒赔意见未被采信。”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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