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件惊心,谨防上当!望城区法院发布4起反电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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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曾晶晶)利用微信群发送“刷单返本金并获取佣金”广告,骗取被害人钱财;以能够修改考生分数帮助取得资格证为由,要求考生缴纳修改分数费用;接受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安排和指示,提供电话转接服务;在校大学生为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当下电信网络诈骗花样层出不穷,望城区法院近日发布了4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提醒市民:谨防各类诈骗。

  “刷单返本金并获取佣金”,都是诈骗

  张某某聘请彭某某、朱某利用微信群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刷单返本金并获取佣金”的广告,采取由被害人预先垫付本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作案工具均由张某某提供。彭某某、朱某负责到各微信群发布刷单消息,将被害人拉入自建的微信群,告知刷单信息,后将被害人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再给被害人发送刷单链接骗取钱财。诈骗成功后,张某某分别给彭某某、朱某各自诈骗金额20%的提成。张某某还聘请周某为其提供接收诈骗款的信用卡,负责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取款,给其取款金额10%的提成。共计诈骗金额为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刷单返本金并获取佣金的方式,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某、朱某受雇为张某某实施诈骗进行推广宣传,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周某受雇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提供信用卡结算、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四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刷单返利类诈骗是目前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网页、短信、社交软件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以“足不出户、高额佣金”吸引受害人。刷单返利诈骗通常以做任务返利的形式,先以小额返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连续做大单形式骗取受害人大额资金。刷单行为本就是违法行为,请大家不要被蝇头小利迷惑,时刻谨记网络刷单都是诈骗。

  以修改考生分数帮助取得资格证为由骗取费用

  刘某某负责购买参加卫生资格职称考试考生信息、联系群发短信网站及购买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喻某某负责购买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作案时,刘某某编辑诈骗信息发送给群发短信的工作人员后,便同喻某某、代某(在逃)相互配合与被害人聊天,三人虚构身份,以能够修改考生分数帮助取得资格证为由,取得考生信任,骗取考生缴纳修改分数的费用及保密金。刘某某、喻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纠集喻某某并伙同他人组成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的方式,利用微信、QQ、支付宝和P图软件等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喻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表示,虚构身份类诈骗表现形式为冒充、虚构警察、律师、社保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教师、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利用或非法获取受害人部分信息,通过QQ、微信、手机号码等通信方式与被害人联系,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行诈骗。在此提醒大家,接到陌生来电或短信应多方核实对方身份,切不可轻易提供个人信息、验证码等,以免被骗子掌握精准实施诈骗。该案中,“修改考生分数帮助取得资格证”本身为法律所禁止,市民切勿因贪念掉入诈骗分子所设陷阱。

  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信支持

  叶某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境外电信诈骗团伙的安排和指示,通过提供电话转接服务的方式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信支持,叶某某、王某提供并使用了多个电话号码协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两人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手机供他人远程操作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该案为典型的“手机口犯罪”。“手机口犯罪”就是诈骗分子通过同时拿两部手机,用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法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实现人机分离,帮助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广大群众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同时也要对陌生电话多甄别,切勿因显示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转移电信诈骗资金

  胡某某(已判决)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并承诺按照每张卡2000元的标准给予报酬。杨某某、周某某遂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账户交予胡某某,并协助“刷脸”绑定手机银行账户,为胡某某等人支付结算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帮助。截至案发,两人未实际获利。经审计,杨某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432万余元、转出431万余元;周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59万余元、转出258万余元。经查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杨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二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转移诈骗资金,往往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吸引部分群众提供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来帮助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校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轻信他人成为电信网络的侵害群体,同时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受高报酬诱惑也被诈骗分子利用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加害者。切莫因贪利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借、出售,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最终受到严惩。

【作者:李广军】 【编辑:谭伟】
关键词:望城区法院 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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