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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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邹晴)入职后,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却无法理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并提醒企业,找第三方公司为职工代缴社保虽然有所便利,但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员工受伤,工伤认定被撤销

  2020年,湖南某建筑公司与安徽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建筑公司的委托为其代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缴纳和理赔事宜。

  2020年6月,黄某入职建筑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虚构黄某是其单位员工的事实,在合肥市为黄某缴纳了自2020年12月开始的工伤保险费用。2020年12月17日,黄某受建筑公司的安排来到天津某项目厂房流水线上工作,工作中被轨道移动的钢台车撞到小腿受伤。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按月支付了黄某停工留薪的待遇并支付了黄某因治疗支出的16万余元医药费。

  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工伤,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但经申请,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于2023年7月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黄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1万余元。

  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宁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与某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具有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其却委托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缴纳工伤保险,存在规避之嫌。如因该规避行为导致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未能依法享受,则应由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如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其另行主张权益。

  同时,因两公司恶意串通行为导致黄某至今仍未能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认定为工伤,历时三年工伤求偿仍未实现。黄某作为黑龙江省居民,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本案诉讼已多次在其居所与安徽、湖南间往返,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如依某建筑公司主张,以本案尚无有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为由苛求黄某再行申请工伤认定,则黄某可能又要多次往返湖南历经多个流程,由此发生的“程序空转”显然对黄某造成事实上巨大的不公平,也是对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违反诚信义务的诉讼行为的不当激励。

  据此,宁乡市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某建筑公司与黄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赔偿黄某因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致的损失33.7万余元(含前期已支付的医药费及停工留薪待遇)。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现实中,代缴社保的情形较为普遍,虽然企业找第三方公司为职工代缴社保存在一定的便利,但严格来说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本案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另外,因代缴社保引发的社保投诉也可能使用人单位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及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千万不可为寻求一时便利或“捷径”而“钻空子”,避免将自身置于不利处境。

【作者:李广军】 【编辑:李卓卓】
关键词:宁乡市法院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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