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替外嫁女儿同意征地款分配方案? 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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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闻达 郭瑞芬)农村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父亲代替女儿在分配方案上签字,这种行为有效吗?8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明确“外嫁女”有平等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收益的合法权利;同时,父亲也不能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女儿放弃权利。

  谢某出生在宁乡市某社区,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并以其父亲为户主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承包了该组的责任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婚后谢某户口也未迁出。

  2020年12月,谢某户口所在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根据征地款分配方案,谢某家庭参与该次分配的人数为2人,分别是谢某父母亲,社区以谢某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其参与分配,并且在未经过谢某同意的情况下,由谢某父亲在分配方案上签字确认。

  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村组支付其2020年度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通过民主决议制定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滥用自治权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户口仍在本村、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应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收益的合法权利。

  虽然谢某父亲在该组经过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上签字并确认谢某家庭参与分配的人员为2人,但谢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不能在未征得谢某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谢某放弃权利,谢某父亲的签字对谢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谢某不因该签字而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因此对谢某要求该村民小组支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宁乡市法院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同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作者:李广军】 【编辑: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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