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长沙公开6起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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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唐朝昭)为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窝点”“黑气瓶”等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今日,长沙市燃安委通报6起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此外,为加强对我市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燃气安全领域社会监督,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市燃安委正在开展燃气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活动。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设置黑窝点、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非法充装瓶装液化气,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黑气,瓶对瓶倒灌液化气有关线索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0至50000元奖励。

案例1: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5万元

2023年9月11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田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决定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6月10日5时15分,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湖街道东湖村纬十四路(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东南100米处)当场查获田某未经许可利用牌照为湘A13XUO的面包车装载瓶装液化气进行燃气经营活动。该案于2023年6月22日由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田某于2023年6月1日开始从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购进瓶装液化气至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东湖村纬十四路进行售卖,直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进货3次,累计购进13公斤液化气97瓶(实瓶),共计液化气1261公斤,已售出30瓶,非法牟利225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并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乡市查获苏某某非法经营燃气,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023年9月16日,宁乡市城管局横市中队查获苏某某在宁乡市横市镇界头村非法经营液化气,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其驾驶的三轮机动车上装载的10罐液化气(其中4瓶未充气)。经查,苏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2022年8月至今,在益阳市桃江县某液化气站批发燃气后,采用三轮车运载液化气流动售卖的方式,在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及宁乡市横市镇一带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

宁乡市公安局于9月18日对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侦查,并迅速开展侦查,于10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浏阳市城管执法局查处两个液化石油气配送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罚款4.9万元

2023年9月26日和10月8日,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行动中,发现浏阳市社港镇某液化气配送网点工作人员将部分液化气存放在淳口镇鹤源村牛蹄组8号杂物间及面包车内。经查,共有12瓶12公斤装液化石油气瓶,其中剩有余气的气瓶3瓶、空瓶4瓶、实瓶5瓶,共计液化石油气66.7公斤,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配送网点曾于2023年6月16日被浏阳市城管执法局对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为作出过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发现,镇头镇某液化石油气配送网点工作人员将部分液化气存放在普迹镇金江村车站路15号房屋内,经查,在房屋内储存12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瓶19瓶,其中实瓶11瓶、空瓶8瓶,共计液化石油气132公斤,存在安全隐患。

浏阳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以上两个液化气配送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共罚款人民币4.9万元。

案例4: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和城管联合办案打击三个“黑窝点”,行政拘留三人

2023年10月,湖南湘江新区在全面开展“黑窝点”“黑气瓶”排查过程中,充分利用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雨敞坪镇嵇家山村、望城坡街道大坝嘴小区和望城坡街道涧塘小区等三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黑窝点”,湖南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与岳麓公安分局联合出动,强力打击,对以上三处“黑窝点”进行了查封,共扣押液化石油气钢瓶59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岳麓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唐某某、张某、喻某某分别作出拘留3天、2天、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浏阳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镇头某液化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罚款2万元

2023年10月8日,浏阳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镇头某液化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现场查扣液化气钢瓶19个,其中实瓶11个,空瓶8个,共计132公斤液化石油气。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10月8日起在浏阳普迹镇金江村车站路15号房屋内储存液化气,该房屋地面为撞击时会产生火花的普通水泥地面,照明灯具和开关没有采用防爆型,场所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灭火器设备,且紧邻居民生活区,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关于瓶库设计的有关规定,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储存场所。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浏阳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其罚款2万元。

案例6:天心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罚款800元

2023年10月19日上午,天心区城管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金盆岭街道黄土岭社区欧园住宅小区一家小炒店内,储存了9个15公斤液化气钢瓶,总气量135公斤,但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气瓶间,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不具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天心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唐朝昭】 【编辑:朱秉山】
关键词: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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