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风扇掉落致老人受惊摔伤 物业要担责吗?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激扬)电梯内的风扇突然掉落,拄着手杖的老人受到惊吓,摔倒在电梯内造成九级伤残。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则称老人是自己摔倒的,拒绝承担责任,法院怎么判呢?11月3日,雨花区法院介绍了这一起案例。
老人电梯内受到惊吓摔伤,将物业公司告了
2022年7月,长沙市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改造,加装了风扇。当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小区业主孔奶奶搭乘电梯,她曾因股骨头骨折而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需拄手杖行走。不料,孔奶奶刚步入电梯,电梯上方风扇突然掉落,电梯瞬间漆黑,孔奶奶慌乱躲避中摔伤。尔后,家人将孔奶奶送医救治,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
事后,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孔奶奶于今年3月17日到雨花区法院,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孔奶奶诉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中,物业公司方拒绝承担相关责任,辩称风扇并没砸中老人,是她自己摔倒的。“掉落风扇并未砸到原告孔奶奶,她本无须躲避。通过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电梯内风扇掉落时未砸到孔奶奶的任何部位,不会让其因疼痛失去对身体的控制,孔奶奶摔倒的原因为自身身体不便、失去平衡。”
物业公司还辩称:“孔奶奶受伤主要原因系因自身行动不便,其受伤前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进入电梯时需持拐杖行走,行走缓慢且无家人陪同,属于自陷风险行为。”
物业公司还称已于电梯内张贴有《乘梯安全须知》,其中“请勿让孩童或行动不便的人单独乘梯”,提醒业主不要让行动不便人士单独乘坐电梯,且事发当时走廊有自然光及灯光照明,地面无积水,电梯门未异常开合影响进入,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2.24万元
雨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案涉物业单元的物业服务机构,依法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其于电梯加装风扇突然掉落,导致原告遭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年纪较大且曾经手术,显属行动不便情形,对损害后果亦应自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雨花区法院酌定确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222490.96元。
近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其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电梯及其附属电风扇均属于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现电梯中的电风扇掉落导致孔奶奶不慎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无论电风扇掉落时是否直接碰触孔奶奶,其从空中掉落必然会导致孔奶奶做出应激反应。即使电风扇没有实际撞到或者接触孔奶奶,亦不能减轻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行动不便的老人最好有家人陪伴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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