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笼网在湘江捕鱼 长沙男子被判刑(视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长沙男子张某在湘江布下“地笼网”抓鱼,这个行为给他带来了麻烦。今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张某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蒋某、刘某分别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经查明,2020年8月9日14时许,张某在开福区新河街道滨江公园附近的湘江段水域内,使用地笼网和卡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卡网1个、地笼网2个,捕捞的野杂鱼等水产品共计0.15公斤。
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在禁渔区使用渔具属于地笼网,又称“绝种笼”,属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用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同时判处张某购买1000尾鱼苗(500尾鲢鱼、500尾鳙鱼)在湘江流域用以放生,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在当天的另外两起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刘某均因在湘江、浏阳河等地用“地笼网”捕鱼,分别捕捞了5.75公斤、3.95公斤鱼类,法院分别判处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同时判处两人分别购买2000尾鱼苗(1000尾鲢鱼、1000尾鳙鱼)放生,并在媒体上道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长政发【2020】6号文件明确,长沙地区常年禁渔水域为: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宁乡段、龙王港湘江河口至枫林路桥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段等。文件还要求,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等。其中特别说明了“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只捕捞了0.15公斤鱼,为什么还要判刑?对于这个疑问,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杨宇表示,张某、蒋某、刘某均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绝种笼”等禁用渔具,不仅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而且网内死鱼发臭污染了水质,对环境影响很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以行为论,而不是以结果论,因此法院对三人都采取了刑事处罚。但是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所以对他们都采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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