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女子为客户垫付4000元保险费 客户亡故导致讨不回钱 只因……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吕小姣)为完成保险销售业务,浏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吴女士,在客户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况下,自掏腰包垫付了4000元,然而不久后客户却突然亡故,垫付的资金也就没有了着落。为追讨垫付资金,吴女士将客户遗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证明,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遂一审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垫付资金为客户买保险 不料成了麻烦

  吴女士是浏阳市某保险股份公司业务员,2016年9月,她结识了浏阳市永和镇村民朱某,通过业务推销,最终成功向朱某推销了该公司保险产品一份,保费4132元。

  为了尽快完成业绩,吴女士在朱某仅口头承诺购买保险,并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况下,要求同事代为垫资4000元,并转入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

  在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取后,吴女士偿还了同事代付的相应资金,并向朱某催收自己垫付的4000元保费,“他总是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然而,让吴女士更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朱某却突然因病去世。垫付的保费没有了着落,吴女士遂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其实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偿还这笔债务。

  “我对父亲的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没有偿还的义务。”朱某的女儿因此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在索取垫付保费未果后,吴女士遂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朱某女儿偿还4000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仅凭转账单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

  在庭审中,吴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给朱某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的转账单据。

  经审理查明,这张转账单据确系吴某同事代为转账到朱某银行账户的凭证,依法可以予以确认,但这只能反映当时有此一笔款项往来。因保险公司不收现金办理业务是常态,在吴女士没有债权凭证(朱某出具的欠条或借条)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某在办理业务当时,或者事后支付了现金4000元给吴女士。

  “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吴女士不大可能在已收到4000元的情况下,在朱某去世后仍然主张还款。”主审法官何桂海表示,从情理上判断,虽然朱某事后支付了现金给吴女士的可能性较小,但终究不能彻底排除这种可能。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应防范交易风险,应及时要求欠债方出具欠条或借条,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同事书面证词,仅能证明当时原告经手从同事银行账户给朱某缴纳了保费,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陈述朱某生前欠其债务,因缺乏债权凭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继承了朱某的遗产,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诉求,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刘树源】 【编辑:大刘军】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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