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竟在田里投毒,邻里纠纷殃及“小龙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滕拓 刘璇)长沙县一五旬女子为泄私愤,伙同情人对邻居的鱼塘和虾田下“毒”手,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上万元。今天,记者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利、罗某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被告人王某利和被害人邹某是邻居,邹某是小龙虾养殖户,两家常因小事闹矛盾。今年年中,王某利的家禽、家畜无故出现生病甚至死亡现象,王某利怀疑是邻居邹某下药投毒所致,加上多年积怨,遂决定向邹某的鱼塘和虾田投毒报复。随后,王某利将犯罪意图告知其情人罗某凯,罗某凯劝阻未果,只好答应王某利一起投毒,两人当晚将6瓶“甲氰菊酯”杀虫剂全部倒入邹某的6亩龙虾田和3口鱼塘中,造成1000斤龙虾和400斤鲜鱼死亡,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0元,且对养殖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王某利、罗某凯为泄愤报复,向养殖水域投放农药,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家主要是靠养鱼和龙虾来赚钱,今年受到疫情影响,本来行情就不景气,好不容易等到疫情稍微稳定,市场需求回暖,鱼虾又全部被毒死了,真是损失惨重!”听到被害人提出的困难,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督促尽快赔偿到位,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由于王某利、罗某凯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王某利有期徒刑一年,罗某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检察官提醒,检察机关从严从快打击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违法犯罪,为生产经营活动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氛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矛盾要理性解决,切勿冲动行事、触犯法律。

【作者:邓艳红】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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