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在湘江边用网捕捞2.1公斤鱼 被法院判刑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刘笑贫)因馋嘴想吃鱼,长沙一男子在湘江边网了2.1公斤鱼。近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今年8月初,由于闲着无聊,张某强来到开福区北辰定江洋附近游玩。期间,张某强萌生了买渔网来江边网鱼吃的想法。

  8月12日,张某强在开福区湘江世纪城附近花了120元,购买了两张“三层刺”渔网,一张长为40米,另一张长为35米,高均为1米。回家后,张某强找来两个大的空矿泉水瓶绑在渔网上,作为标记。

张某强非法捕捞所用的渔网。均为开福法院供图

  8月16日凌晨2时,张某强来到北辰定江洋水域将事先购买的两张渔网放进江里。当天早上6点半,张某强兴致勃勃地前来收网时,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抓个正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具2张,野杂鱼2.1公斤。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年7月1日起该涉案水域常年禁渔。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规定,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8厘米;张某强使用的三层刺网中间网目尺寸为2厘米,小于规定的8厘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小于网目尺寸的渔具,是禁用渔具。之后,公安机关将张某强传唤到案,张某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