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摩托,长沙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长沙8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谭玉芳 王璐) 今天,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8月17日,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我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但我驾驶的是摩托车,又不是汽车,怎么也构成了犯罪?”讯问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李某某对案件承办人说。

  2020年1月底,李某某在其岳父家喝酒之后,认为喝酒驾驶摩托车没什么大碍,因此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浏阳市沙市镇中洲村路段时与前方左转的小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来是开开心心的回岳父家,一转眼成为了被告人,李某某悔不当初。当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车”仅指汽车,并不包括摩托车,李某某案并不是个案。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危险,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境地,因此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广大驾驶员要以此为教训,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时刻做到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作者: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谭玉芳 王璐】 【编辑:易隽】
关键词:醉驾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