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购物卡抵扣工资?
曹灿辉
很多年前曾经被打击过的“购物卡抵扣工资”现象,近年又沉渣泛起。
近日,话题#工资被折换购物卡还限额使用#登上热搜。有郑州网友称,其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但该卡需在郑州某商场使用且有诸多限制。12月2日,该商场工作人员证实有用卡限制,使用时间在每个月的1号,每次消费总额须控制在一定金额内,大约是一个人一张卡,一次一两千元。甚至还有人拿到了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购物卡。(12月5日 中工网)
类似“购物卡抵扣工资”的奇葩事并非个例。2023年,有求职者曾在网上爆料,自己在面试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时,被告知工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以积分代替。此外,还有服装厂用过季衣服抵扣工资,白酒厂用滞销的白酒抵扣工资,房地产商用房子抵扣工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一些企业采取“购物卡抵扣工资”方式,显然是违法行为。同时,作为消费者,他们有知情权、选择权。而发购物卡没有公开商业预付卡相关信息,且限额度、限门店、限时间,属于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种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商家合作的“购物卡抵扣工资”,实际上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折价抵换,也就是说,1000元购物卡的价值、购买力和选择范围明显不如1000元现金。说到底,这是在变相克扣员工工资。工资变购物卡,员工貌似有了“消费总比欠薪强”的次优选择,但仍是以牺牲部分权益为代价。涉事的商场狡猾、企业无良,为保饭碗,终究是让辛苦的劳动者承担了所有。
接近年底,各地治理欠薪的力度不断加大,也不能放过这种“购物卡抵扣工资”剥削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为此,尚需多方合力,打好“组合拳”。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旦发现有企业采取“购物卡抵扣工资”的情况,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遇到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等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
工资岂能变购物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真正实现劳有所得、劳有所值。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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