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租不管?一案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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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9日讯(通讯员 宋进源)8月,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高温暑期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分别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觉得发包了、出租了就不用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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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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