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管材被罚1万元,商户起诉供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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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陈志梁)商户采购了一批品牌管材转手卖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商户认为假货来自上游供货商,这笔罚款不该自己独自承担,于是把供货商告上法庭追偿。记者今日获悉,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明确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和专属性,应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商户的诉讼请求。

  进货不查验授权资质,上下游商户被罚款

  某经营部在某五金店处采购一批品牌管材,并将该批货物销售给消费者谭某。一个多月后,因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督部门分别对经营部及五金店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经营部赔偿谭某3800元,五金店赔偿谭某9000元。

  执法部门查实,经营部采购管材时,没有核验品牌授权资质,也没有索要供货清单、发票等合规凭证,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晰。考虑到商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赔付消费者,依法从轻处罚,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久,经营部的上游供货商五金店也被依法处罚。这家五金店从其他商户购进案涉管材时,同样没有查验品牌授权,也没有留存合规供货票据,存在进货审核疏漏。最终被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2000元。

  经营部认为,自己售卖的侵权管材源自五金店,假货源头在上游,10000元罚款不该由自己独自承担,于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店赔偿其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法院:行政处罚由行为人自身承担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督部门已经查明经营部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在进购管材时没有查验经营者商标专用权系列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营资质,也没有索取供货者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和发票,故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五金店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也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经营部受到行政处罚系自身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其缴纳的罚款不属于民事权利所受损失的范畴,故对经营部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经营部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岁红表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系因行为人自身行为构成某一具体违法情况而受到行政机关制裁,具有惩戒性和专属性,应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则上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转移给他人或向他人追偿,否则将影响到行政处罚的指引、教育等功能的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

  法官提醒,在商品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可以通过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方式以免于罚款处罚。销售者要积极履行自身进货查验义务,审慎查阅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和授权手续等相关材料,避免因销售侵权产品受到行政处罚。

【作者:黄能 陈志梁】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侵权 法院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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