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请托费变借款收利息?法院:借贷无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花钱请托他人帮忙办理入学,事情没办成,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请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无效,但收款方仍须返还所收款项。
刘某与汤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得知汤某有“门路”,刘某因亲戚入学事宜请托汤某帮忙,先后向汤某交付16万元,其中5万元为现金支付,11万元转账至汤某配偶罗某账户。因请托事项未能完成,汤某向刘某出具16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约定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
借款到期后,汤某未能还款,刘某遂将汤某及其配偶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18.6万余元,并要求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汤某支付款项,目的是请托汤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入学资格,该行为扰乱了正常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汤某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是对非法债务的转化,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非法请托,不能因借条的出具而改变款项性质。因此,刘某基于借条要求支付利息和维权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汤某应返还刘某16万元。
关于罗某的责任,法院认为罗某虽为汤某配偶和收款人,但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也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案涉款项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夫妻共同经营,刘某也无证据证明罗某参与了请托事项,故罗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汤某返还刘某16万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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