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擅自处置清算期间资产,委派股东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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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后,执行董事擅自将近40万元设备设施无偿移交合作方,引发股东之间赔偿诉讼。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委派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明确高管越权行事须自担法律风险。

2022年12月,广州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环保公司”)与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科技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一个污水处理厂改造及运营项目。为此,双方出资设立了浏阳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环境公司”)。双方约定2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须经股东一致同意,乙科技公司指派其员工胡某某担任丙环境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经营困难,2025年1月3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但未明确资产处置方案。

2025年1月9日,胡某某在未获甲环保公司同意、未获乙科技公司清算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将项目设备设施无偿移交合作方。甲环保公司认为,作为胡某某背后的委派方和公司控股股东,乙科技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甲环保公司将乙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设备损失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乙科技公司于1月17日才出具授权,委托胡某某参与清算。胡某某无偿处置重大资产,违反章程及股东协议约定,属越权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行为受乙科技公司指示,且行为发生时乙科技公司尚未授权其参与清算,该行为系个人职务行为,乙科技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遂驳回甲环保公司诉讼请求。甲环保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司解散清算时应当明确资产处置方案,避免治理真空。如果高管越权处置资产导致公司损失,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股东沟通重大事项要注意书面留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黄能】 【编辑:聂思佳】
关键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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