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地钢筋变卖给他人,土建工程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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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利用自己可以调配使用钢筋的职务便利,李某多次将工地上的钢筋变卖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7.6万余元。记者21日从岳麓区法院获悉,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被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岳麓区某项目工地西片区任土建工程师,负责工地西片区的施工组织安排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对于工地西片区已经领取的钢筋,可以在工地场地内进行调配使用,对现场所有材料有义务进行保管、看护。2023年8月至10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工地西片区的钢筋运出工地变卖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76865元。
2023年10月31日22时许,李某将工地西片区2捆未拆封的钢筋运出工地准备卖给他人时被项目部发现。次日中午,李某主动将3捆钢筋送回工地门口发还给项目部。同年12月13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已赔偿项目部5.5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李某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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