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购买废弃堰塘填土建房,法院判决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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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孙凌)近些年来,随着现代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回乡建房也成风潮。然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非常严格,城镇居民想要回乡建房就变得极为困难,于是就有人试图通过迂回战术达到目的,最终却得不偿失。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黄某与其妻张某均是城镇职工,想要退休后回祖籍甲村建房养老,于是在甲村出资购买了一个废弃堰塘,将堰塘填土以夯实地基,并以张某名义进行用地申报,想要通过迂回的方式实现建房梦。当时相关手续及资料仅获得当地所在国土所及乡镇政府的审批,未获县国土局和县政府许可。

  2017年,因项目开发建设,甲村部分土地包括黄某所购买的堰塘被征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被甲村村民分配完毕。黄某与张某既未获得安置资格,也没有取得土地补偿款。因多次向政府部门交涉未果,于是起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价款、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黄某、张某虽以相应对价购买案涉土地,但其对案涉土地不享有财产权益。案涉土地并非宅基地,且黄某、张某不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案涉土地并非甲村历经民主议定程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的地块,黄某、张某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仅获乡政府的初步审核,未经县政府的最终审批,且黄某、张某仅以退休职工身份申请在甲村建房,却未实际落户甲村,并未真正取得返回原籍建房的资格。黄某、张某与甲村签订的转让协议,目的在于买地建房,已然改变土地用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张某与甲村案涉土地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黄某、张某与甲村违反法律常识,随意签订的转让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对纠纷的形成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各自承担土地价款一半的利息损失。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卓卓】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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