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前女友归还“分手费” 法院这么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分手费”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单纯的“分手费”很难得到支持。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年轻情侣分手后,经协商订立了一张欠条,一方称是“分手费”,另一方则称是买车出资款。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陈某(男)与王某(女)系同学,双方于2017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上半年双方因矛盾分手。2019年7月,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经查明,2017年12月份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小汽车一台,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陈某与王某在分手时就双方共同购买的小车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后,订立了该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应否向陈某支付欠款4.8万元。陈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其与王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且双方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故虽然王某出具的欠条上虽名为分手费,但实际上是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确认。
王某主张欠条系受陈某胁迫才出具,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存在胁迫情形,同时王某抗辩即便陈某出钱用于购车也是属于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赠与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王某欠款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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