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到期租客赖着不走 向房东索赔28万遭法院驳回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姚梓玥 彭景松)租客强占租赁的土地拒不返还,还拖欠了3年租金,然而租客反向业主索要28万元赔偿。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罗先生想和朋友在湖南常德桃源县城进行夜宵经营,正好林先生有一块待租土地在桃源县城的黄金地段。2016年4月17日,罗先生要求其前妻田女士与林先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林先生将土地租赁给田女士,租用时间为1年,每年租金1.2万元,若合同期满,田女士一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在合同生效期间,若林先生需要提前建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田女士。
合同签订后,双方第一年关系良好,罗先生也选择续租,在此期间土地租金上涨至每年2万元。2017年和2018年的租赁费用罗先生还按时交付,而自2019年5月1日开始,罗先生便不再交付租金。林先生希望收回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的6万元租金,他觉得罗先生生意未有大的变故,这笔租金是有能力承担的。2022年1月14日,林先生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要求罗先生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在2月15日前拆除搭建的铁棚,然而罗先生并未理睬。2月17日至3月26日,林先生多次发短信通知罗先生均未获得回复,后又书面通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但田女士和罗先生仍未理睬,无奈之下林先生便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拆除土地上的铁棚、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拖欠的租金6万元。罗先生和田女士则提出:如果解除合同,林先生应赔偿他们搭建铁棚费用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一年,至2017年4月30日届满,其后,罗先生等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林先生作为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但自2017年5月1日起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经查,林先生曾口头通知、手机短信通知、书面通知罗先生、田女士主张双方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可以认定林先生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已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罗先生、田女士。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后,罗先生及田女士均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的效力,该解除通知到达田女士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故法院确认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于2022年5月6日解除。
法院认为,田女士、罗先生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出租人是其作为承租人的义务;双方《土地租赁协议》并未约定,租赁协议解除时土地上临时搭建物或其他设施设备如何处理;涉案铁棚与租赁土地并未形成附合,承租人田女士、罗先生可自行拆除。因此,罗先生要求赔偿28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林先生希望收回6万元租金是合理诉求,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因此,对林先生的要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田女士、罗先生将该租赁土地恢复原状,将其交还给林先生,并支付土地租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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