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犯罪结算提供银行卡 女子获刑5个月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为了轻松赚快钱,女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作网络犯罪的结算账户,在自己的卡被冻结后,她竟然还对自己的亲戚、朋友动起了歪脑筋。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曾某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某婷违法所得的340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曾某婷将自己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发给吴某、袁某珍(均另案处理),该银行卡收到钱后,被告人曾某婷再根据上线的要求将钱转至其他银行账户或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上。

  由于多次刷单转钱,被告人曾某婷的银行账户被限制交易,于是她打着需要转工程款的幌子,骗取了亲戚、朋友的信任,哄骗姨妈吴某平以及朋友曾某、易某等人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她,然后再将上述银行账户提供给袁某珍等人,帮助上线进行转账。

  经查,被告人曾某婷本人以及其借用的亲戚和朋友的银行账户共计接转账25万余元,曾某婷从中获利3405元。部分省市网络诈骗案的赃款被转入上述银行卡内。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某婷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4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婷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婷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