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谨防保健品公司组织的低价游陷阱
案例:2016年12月,某食品保健公司以组织老年人到香港参加广场舞比赛的名义,同时以团费不到600元/人的“低价”为诱饵组织港澳游,在旅游行程中老人们被诱导、强迫购买质劣价高的产品,后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了投诉,但难以有效维权。食品保健公司能否组织旅游?游客出行应如何正确选择服务承接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要具备必要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其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范下。若游客报名参加非法组织的旅游活动,将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健品公司、食品公司不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在旅游中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件时,游客们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找到真正的组织者进行维权,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这样的非旅行社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产生的纠纷和投诉也难以有效处理。
提示:市旅游局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加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不要轻信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宣传或组织的旅游活动,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人身财产损失,您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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